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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市委党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时间:2015-06-17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纪检监察工作是校(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校(院)纪检监察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院)纪检监察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方针,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部署和市纪委、校(院)党委的具体要求,紧密围绕校(院)中心工作,为校(院)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以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为重点,标本兼治,关口前移,加大力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把“教育、保护、监督、惩处”四项职能落到实处。
     第四条 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保证校(院)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纪委、校(院)党委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坚持校(院)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意识。
     第六条 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建立一支勤政务实、高效精干、敢于碰硬、严肃执纪的纪检监察队伍,在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
     第二章 纪委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院)纪委在校(院)党委和市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纪检工作职能。
     第八条 协助校(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搞好研究,提出建议,修订制度,保证落实。
     第九条 认真查处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初核、立案、调查、处理,并根据案情,写出典型案件教育材料。对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及时报告校(院)党委和上级纪委。
     第十条 维护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党员和群众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十一条 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以党性教育为核心,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干部考察、考核和评议工作,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建立科级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完成校(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监察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对校(院)所有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校(院)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监察,维护行政纪律,推动廉政勤政建设,改善管理,提高效能,保证政令畅通。       
     第十五条 对基建招标、办公用品采购、人事招聘、干部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受理对部门和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不服从校(院)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做出监察决定。
     第十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校(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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