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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纪言:《条例》解读④|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时间:2024-06-2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四

    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晋纪言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编分则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为党组织、党员在组织纪律方面划出了“红线”。《条例》第七章共17条,其中增写2条,修改7条。本次修订旨在全面贯彻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推动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党员、干部学习领会《条例》,贯彻执行组织纪律,可以结合以下五个方面重点理解把握。

           切实保障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落实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党章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条例》坚持贯彻党章要求并予以细化。既在总则第四条将民主集中制明确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又在分则中对破坏民主集中制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针对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我行我素、对党组织重大决定置若罔闻,搞一言堂、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就拍板,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程序或以开会为幌子、用集体决策掩饰集体违规等突出问题,在第七十七条细化了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重大决定等4种情形的处分规定,第七十八条还明确了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纪律责任,切实保障党章“四个服从”、坚持集体领导等要求落实到位。

           着力匡正风气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

           为政之道,惟在得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条例》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六条,通过罗列负面清单,明确了对组织参加乡友会、拉票助选、干扰选举等非组织活动,有任人唯亲、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等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利用职权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特别是本次修订增加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等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工作部署,衔接新修订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为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提供纪律支撑。

           推动服务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

           当前,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对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至关重要。但实践中,人才选拔及评价等工作,还存在着比如在学术称号评选中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亟需有力整治。《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加了对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充实上述处分规定,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

          有力推动党员干部增强组织观念和党员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员干部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组织监督的负面清单,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对组织襟怀坦荡,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比如,《条例》第八十条新增对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纪律处分,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不履行作证义务,将可能受到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开除党籍。第八十一条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以及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等行为,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九十一条新增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擅自改变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广大党员应当自觉强化党员意识,时刻将自己置于党组织之下,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切实维护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对侵害党员权利的行为严肃处理,也是严明组织纪律的应有之义。《条例》第八十七条对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八十八条对阻挠、压制批评、检举、控告、申辩、辩护、作证、申诉等其他党员权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对具有打击报复情节的,从重或加重处分。通过对上述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戒性制度安排,落实党章要求,为健全和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尊重和保障党员自主行使政治权利,开展民主监督、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
     

    (来源:清廉山西     编辑: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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