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院)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治安防范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实施校(院)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
二、校(院)教职工应当严格按照校(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校(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三、严格执行消防有关规定,全校人员每年都要参加一次消防知识培训(包括党校大厦、住校单位、门面房商铺等),熟悉消防常识,消防重点部位工作人员要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四、严禁在办公楼、教学楼、学员宿舍楼内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楼道内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各楼层、要害部门安装放置的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搬动,不得挪作他用。责任人应管理好各种消防器具,保持有效使用的状态。
五、校(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管辖的贵重财产必须完善登记、使用、注销、出借等制度,责任人要经常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落实易燃、易爆、剧毒药品的管理,建立健全领用制度。
六、各科室工作人员下班时要进行认真检查,妥善保管好印章、文件、材料,关好门窗,以防被盗被窃。办公楼内禁止吸烟,以防发生火灾。
七、凡在我校(院)工作的临时工、工程队施工人员、承租校(院)房屋人员、承租私人房屋人员,须在保卫科履行登记手续,接受保卫科管理。
八、校园内未经许可不准设置商业网点,不许进入校园推销产品。全校(院)教职工严禁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
九、校(院)巡逻由党校大厦保安负责,由保卫科组织实施、监管。
十、本校(院)一切出入车辆,在校内必须按指定位置、方向停放。
十一、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严防食物中毒,发现有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应立即离开岗位接受治疗。管理好钱、物、食品等,防止被盗、变质,做好检查记录和食品留样。要按规定使用天然气,经常清洗排气道油渍,严防煤气中毒及火灾。非食堂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操作间。
十二、对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相关科室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资格。